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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全市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5-10-30     浏览次数:     来源:

 

关于加快全市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的意见

 

为促进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健康发展,为开展各种形式的农村产权交易搭建服务平台,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5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的重要性

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是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是推进我市现代农业建设迈上新台阶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城乡经济社会融合互动、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迫切需要。引导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健康发展,事关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有利于优化农村要素资源配置,提高利用效率,实现农村资源效益最大化,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有利于创新农业、农村投融资机制,吸引更多社会资本进入农业农村,开辟农村产权抵押融资渠道,推动农村经济繁荣发展;有利于实现农村产权交易阳光操作,推动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农村和谐稳定。各乡镇(街道)、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的重要性,将其作为深化农村改革,推进现代农业建设迈上新台阶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

二、准确把握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苏时的重要讲话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以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前提,以建立归属清晰、权能完整、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为目标,以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益为根本,以规范交易行为和完善服务功能为重点,培育和发展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推动农村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促进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和农民增收。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公益性为主。坚持为农服务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支持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发展,促进城乡生产要素双向流通和资产资源优化配置,充分发挥其服务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作用。二是坚持依法自愿有偿。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农民为主体,政府引导扶持,市场配置资源,鼓励交易双方平等协商、自愿互利流转农村产权。农村产权交易不得违背农民意愿,不得损害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三是坚持公开公正规范。建立全市统一的市场监管体系,确保农村产权交易公开、公正、规范,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权益。四是坚持因地制宜。紧密结合本市实际,建立符合本地农村产权交易特点的市场形式、交易规则、服务方式和监管办法,搭建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确定交易品种,组织开展产权交易。  

  (三)目标任务 充分利用现有的各类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基本建成市、镇联网,市、镇、村三级联动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和信息服务网络平台,实现农村产权交易的公开、公正、规范运行。9月底,市级成立泰兴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并搭建好交易网络平台。10月底,各乡镇(街道)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进行整合,落实人员和场所,全面设立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并同时在各涉农村(居)设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点。

  三、加快构建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的运行体系

  (一) 明确业务范围。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主要为农村各类产权提供交易场所,组织农村产权交易,履行交易鉴证;开展农村产权交易的信息发布、政策咨询、价格指导、委托管理、投融资等配套服务;组织开展涉农项目招标、拍卖、挂牌交易等业务。本市所辖农村集体产权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交易的,必须在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挂牌公开交易。同时,鼓励吸引农民个人产权进场交易。 

(二)明确交易品种。农村产权类别较多,权属关系复杂,承载功能多样,适用规则不同,应实行分类指导。现阶段交易品种主要包括:

1.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

2.林权。是指农村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交易期限不能超过法定期限。

3.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是指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经营权。

4.农业生产性设施设备。是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

5.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是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

6.农业类知识产权。是指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

7.农村集体建设工程项目。是指所有农村集体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集体房屋或构筑物的建筑安装、装饰装潢,绿化、道路、桥梁、泵站的修建改造,河道疏浚、硬渠建设等)

8.其他。其他必须公开交易的农村产权交易活动等。

(三)明确交易主体。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限制的法人、自然人,均可进入市场参与交易。具体准入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现阶段,市场交易主体主要有农户、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农企业和其他投资者。农户拥有的产权由农户自主决定是否入市交易,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妨碍自主交易。农村集体资产必须进入市场公开交易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要依法对各类市场主体进行审查核实、登记备案。产权交易的出让方必须是产权权利人,或者受产权权利人委托的受托人。除农户宅基地使用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农户持有的集体资产股权外,交易的受让方原则上没有资格限制(外资企业和境外投资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对工商企业进入市场交易的,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监管和风险防范。

(四)规范交易程序。农村产权交易活动原则上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提出交易申请。由出让方向所在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提交产权出让申请材料。

2.进行前置审核。根据产权类型,由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或委托相关部门对产权交易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查、产权查档和核实权属。

3.发布交易信息。审核通过后,由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在产权交易平台上,向社会公开发布产权交易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

4.审查受让方资料。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书、受让方资格证明或有效证件、受让方资信证明和农村产权交易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进行资格审查。

5.组织产权交易。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依据征集到的资格审查合格的受让方情况,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选择协议、竞价、拍卖、招标等交易方式,组织进行交易。

6.签订交易合同。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及时在交易平台上公示交易结果。

7.出具交易鉴证。出让方与受让方向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提交鉴证所需材料,经审核合格后,出具由省相关部门监制的交易鉴证书。

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农村集体产权类项目、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农村集体建设类项目的交易活动,由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接受申请,初步审核后,提交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按以上程序进行交易。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可以根据交易的实际情况委托或指定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组织开展交易活动。

(五)规范运行方式农、林、水等涉及农村产权交易的职能部门按照统一受理、分职履、归口管理的运行方式,做好前期政策咨询、产权审查和交易后的产权变更登记或备案等工作。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负责公布交易信息,协商交易方式,签订鉴证合同,出具鉴证书,完成交割结算。国土、农经部门负责农村耕地保护监管,涉及农村承包经营土地流转,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土地用途。水务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使用权交易的指导和监管。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使用权交易的使用者或经营者,要服从政府和水务行政主管部门防汛抗旱的统一调度指挥,承担防汛抗旱任务;不得擅自变更工程的用途和服务对象,工程扩建改建要符合当地水利建设的总体规划,过申请报批后方可实施。农业部门负责集体林地的保护监管,确保集体林权交易过程中不改变集体林地所有权和林地性质、用途,坚持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林木资源,提高质量和效益,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市场监督管理、审计、财政、发改委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的定期检查和动态监测,促进交易公平,防范交易风险,确保市场规范运行。

  (六)强化监督管理。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是新型农村服务组织,要强化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规范的市场管理制度和交易规则,对市场运行、服务规范、中介行为、纠纷调处、收费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要实行统一规范的业务受理、信息发布、交易签约、交易中(终)止、交易(合同)鉴证、档案管理等制度,交易产权应无争议,发布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交易品种和方式应符合相应法律、法规和政策,交易过程应公开公正,交易服务应方便农民群众。要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交易行为,严禁隐瞒信息、暗箱操作、操纵交易。要依托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仲裁机构,妥善解决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矛盾纠纷。探索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其推动行业发展和行业自律的积极作用。 

  四、切实加强对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的组织领导 

  (一)成立监管机构 市成立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委农工办市财政局、国土局、农委、水务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委农工办,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各乡镇(街道)分别成立本级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监管机构,形成以市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为核心的监管体系。 

  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服从各级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市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全市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和相关确权维权制度,负责审批交易规则和市场新业务及新品种,监督各交易机构规范运行。乡镇(街道)监管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的设立、产权交易行为、市场交易秩序、中介机构服务行为等进行监督管理。 

(二) 加大扶持力度。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是政府主导、服务三农的非盈利性机构,要实行市场建设和运营财政补贴等优惠政策,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和管理信息网络平台,采取购买社会化服务或公益性岗位等措施,完善服务功能和手段。

(三)营造良好氛围。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媒体的作用,加大宣传力度,让广大农民群众、基层干部了解产权交易市场建设的目的和程序,关心和支持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确保农民群众成为市场建设的参与者和受益者。要加强基层干部和业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操作能力。要及时了解、宣传推广、学习借鉴先行地区的好经验、好做法,通过典型示范引导,推动我市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