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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市经济薄弱村增收“双责制”工作意见
发布时间:2018-04-17     浏览次数:     来源:

 

泰兴市经济薄弱村增收“双责制”工作意见
 
为推进全市扶贫开发工作,确保全市经济薄弱村如期脱贫,根据《江苏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江苏省委办公厅《关于推动干部担当作为防治为官不为的办法(试行)》、《泰州市激励干部干事创业防治在岗不作为履职不担当的若干规定》和《泰兴市扶贫开发工作问责办法(试行)》等规定,现就经济薄弱村增收工作中村级“两委会”、乡镇(街道)及市级帮扶部门的工作责任提出意见如下:
一、总体目标要求
总体目标要求是:对照脱贫攻坚目标要求,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资源、区位等条件,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开发利用村级集体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自然性资源,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和农村二、三产业,拓展村级集体增收空间。切实加强农村三资管理,建立村级集体积累正常增长机制,增强发展后劲。
二、经济薄弱村工作职责
村集体经济组织围绕现有集体资产资源,切实履行管理、盘活和开发利用职能,做到“可用尽用、应收尽收”,最大限度实现村级集体资产资源收益
1、全面开展村级集体三资清产核资。按类别登记造册,建立健全管理台账,核发农村集体三资产权登记证,实行市乡联网管理。
2、强化村级集体资产资源营运。村级集体要尽最大可能的将闲置房屋、机械设备和公用设施等经营性资产,土地、水面、林木等资源型资产和闲置的办公用房、公益用房等非经营性资产,通过租赁或合股经营等多种形式招引能人尽快盘活,增加集体收入。
3、全面开展各类承包合同清理。按照《关于规范村级收支行为的若干规定》(泰委办发〔2017〕31号)文件要求,对签订时间较长、发包价格明显偏低的承包合同,组织村民代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与承包方协商,按相关程序重新签订承包合同。
4、规范村级集体资产资源发包行为。村级集体资产资源发包、集体土地流转、集体资产产权转让出售等,全部进入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公开招标。各类承包合同必须签订规范的合同文本,新签订的承包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并应结合经济发展速度约定逐年增长机制。
5、强化各类承包合同兑现。建立合同管理台账,按合同约定的上交标准和上交时限及时与各承包人结算兑现,做到应收尽收。确因特殊情况造成尾欠的,必须经村两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全体成员集体讨论同意。
三、乡镇(街道)和挂钩联系部门工作职责
乡镇(街道)和挂钩联系部门要围绕“提升能力”、“整体建设”、“统筹使用”的原则,制定经济薄弱村发展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到2019年完成目标任务。
1、围绕“提升能力”,对照目标排查差距。乡镇(街道)和挂钩联系部门要紧盯经济薄弱村收入达到35万元以上的目标任务,制定总体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具体帮扶措施,排真、排实帮扶项目并组织实施,确保如期实现脱贫目标要加大项目实施的推进力度,有项目的要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确保早竣工,早投入使用;已建成的要加大项目招引力度,尽快引进企业入驻生效。
2、围绕“整体建设”,因镇因村制宜落实项目。乡镇(街道)和挂钩联系部门要学习借鉴姚王、新街、黄桥、分界等乡镇盘活资源资产、开展劳务(生产)服务、发展物业经济等典型经验做法,结合各自实际,立足镇村地域特性、产业特征,着力寻求不同类型的发展模式,不断实践探索适合经济薄弱村自身发展的脱贫之路。要加大项目招引、资金招引力度,帮助经济薄弱村充分利用现有可用资产资源增收。
3、围绕“统筹使用”,筹集帮扶发展资金。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要设立经济薄弱村发展基金,并安排不低于当年财政收入增长额的10%的资金额度,充实乡镇(街道)发展基金账户,制定帮扶资金的管理制度并专账管理,严格按照帮扶资金的用途使用,确保帮扶资金发挥效益;挂钩联系部门要发挥部门单位优势,支持经济薄弱村实施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项目建设,自主克服困难,每年筹集30万元以上的专项资金支持经济薄弱村发展增收项目,部门筹集的资金统一纳入乡镇(街道)发展基金账户管理,不得用于挂钩联系村日常运转费用支出和偿还陈欠债务。
四、强化责任考核
1、实行绩效挂钩考核。各乡镇(街道)应建立村干部报酬挂钩考核机制,将村干部考核报酬与村级集体经营性收入挂钩考核。对完成35万元目标任务的村,可按收入总额的10%记发村干部专项考核报酬,但考核报酬总额不得超过5万元,其中村党组织书记的专项考核报酬应不低于总额20%,享受正村级待遇的其他干部和村会计,应高于其他一般干部专项考核报酬在村级集体经营性收入中列支。未完成目标任务的,不得发放专项考核报酬。同时,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未履行工作职责,致使村级资产资源闲置、承包合同管理缺位等情况的,应实行倒扣考核。
2、强化工作责任追究。严格执行《泰兴市扶贫开发工作问责办法(试行)》(泰委农办〔2016〕17号),对负有扶贫开发工作任务的挂钩联系部门、乡镇(街道)和经济薄弱村不履行工作职责,没有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严重影响扶贫开发工作开展,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各级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分别对其进行责任追究。同时,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村,由所在乡镇(街道)对该村主要负责人责令辞职,相关乡镇(街道)和挂钩联系部门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
3、强化职能部门督查。市纪委、市效能办、市委农工办、市级机关工委要加强村级组织、乡镇(街道)和挂钩联系部门增收“双责制”工作的督查考核,定期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及时通报批评。